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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祥律师
王福祥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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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刑事辩护2012-11-12|人阅读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XXXXX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XXXXX,住XXXXXXXXXX1号楼。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20XXXX日,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由XXX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上诉人XXX因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一二年XXX日作出的(2XXXX刑字初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X人民法院二○XXXX日(2XXX)邹刑字初第1XX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XXX受贿罪的刑罚;

二、XXX玩忽职守罪中关于XXX两起玩忽职守数额的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从XXX玩忽职守总数额中扣除。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XX市人民法院(2012X刑字初第XXX4号刑事判决书对XXX判处受贿罪量刑不当,两年刑期过重。

上诉人XX在收到XXX所送款项后,放到家里鞋盒里一直未动用,心里一直感到不安并想寻找机会退回去,未能如愿。案发前,上诉人积极主动地把所收款项送回到送款单位,玩忽职守案发后上诉人XXX主动交代了其收到XXXXXX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 8)》第二条、《最高院 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13》中“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之规定理应认定为自首,应依法减轻对上诉人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而一审判决只认定上诉人XXX积极主动退赃和自愿认罪,在量刑上对上诉人显然过重。

二、XXX人民法院(2XXXXX刑字初第XX4号判决书对XX玩忽职守数额认定错误,对忽职守罪中关于XXX两起玩忽职守数额应从XXX玩忽职守总数额中扣除。

12XXXXXXX的名义购买一台东方红-X850拖拉机,补贴额27000元,XXX没有批准XXX的申请,在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中“乡镇农机管理机构意见”一栏没有签署XXX的同意意见,也没有加盖XXX农机站的公章,对XXX的成功购置机械一事并不知情,在农机局批准一栏有农机局单位公章只能说明农机局私自批准XXX购买农机具并没有经过上诉人XXXX报名并批准,上诉人对XXX的购机过程和结果是不知情的,所以,对此项数额应从玩忽职守总额中扣除。

22010XXX合伙购置一台时风SF900920)拖拉机,补贴额30000元,XXX没有接到XXX的申请,在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中“乡镇农机管理机构意见”一栏没有签署XXX的同意意见,也没有加盖XXXX站的公章,对XXX的成功购置机械一事亦并不知情,在农机局批准一栏有农机局单位公章也只能说明农机局私自批准XXX购买农机具并没有经过上诉人XXX报名并批准,上诉人对XXX的购机过程和结果是不知情的,所以,对此项数额也应从玩忽职守总额中扣除。

对于上述两点公诉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经由上诉人XXX报名批准XXX购买农机具的,所以上诉人XXX不应承担对XXX购置机械一事的监管责任,对造成财政补贴损失部分应扣除上述两项的补贴数额57000元,而应为470254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现依法提起上诉,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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