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胡阳光律师
胡阳光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赠与房产,保证不离婚

其他2013-09-11|人阅读

20091月,徐州张先生与秦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一个月,张先生就将其所有的位于段庄某处房屋过户给了秦女士。而秦也向张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永不离婚。但是,半年后,夫妻就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且愈演愈烈,最终局面不可收拾,秦也因此离家出走。半个月后,秦告知张先生要求离婚。之后张先生将秦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自己将上述房产过户给秦的行为,将产权恢复为其一人所有。张先生认为,当初自己将房屋过户给秦是赠与行为,且赠与是附义务的,秦的义务就是永不离婚,现在秦提出了离婚,那么张先生就提出要撤销房屋的赠与。而秦认为,保证书和房屋过户是没有关系的,双方从未就赠与房产而约定附随的永不离婚的义务。

胡律师评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张先生赠与秦女士房产条件是永不离婚,但是,事实上,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离婚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不可能作为一种义务而成为接受赠与的条件。所以,张先生不能以赠与妻子房产而剥夺其婚姻自由的权利,因此本案赠与房产的行为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房产已经过户给秦女士,即所赠与的房产已经发生了转移,赠与已经完成,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律依据,所以张先生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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