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浙江某公司向宁波某公司租赁施工电梯,用于其承建的位于浙江省丽水市工程项目,并签订《建筑施工电梯租赁合同》,且约定管辖法院及违约责任。宁波某公司依约完成设备进场安装、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交付使用、完工后拆卸等工作。但浙江某公司对租赁费用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进行结算,仅支付部分费用,对余款拒不支付;宁波某公司多次与其负责人进行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宁波公司负责人经同行朋友介绍,到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甘忠良律师相关事宜,听取甘律师对案情分析后,当即委托甘律师负责处理该租赁费追讨事宜 。
甘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公司现有证据,制定诉讼方案,指导公司员工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到行政机关调取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材料。在短时间内,帮助公司固定好完整证据链。随后,甘律师整理相关材料,于2022年7月20日向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浙江某公司支付租赁费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8月11日,在甘律师充分沟通协调下,双方在象山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租赁余款62万元分三期履行及任一期违约需承担违约金五万元,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浙江某公司按期履行第一、二期付款义务;第三期到期后,浙江某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多次沟通无果,甘律师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与执行承办法官沟通,浙江某公司支付余款及违约金后执行结案。
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甘律师对宁波某公司的疑问和顾虑进行详细解答,并就时间效率、经济成本及法律风险规避的预估向宁波某公司进行详细说明,公司最终认可并采纳了甘律师的建议,从而高效、快捷解决纠纷,甘律师的责任心与业务水平得到宁波某公司的高度赞扬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