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江西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X,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江西省XX经济开发区合口片区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XX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为共同被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侵权责任赔偿纠纷案件中,因XX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审核XX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在环境影响报告中遗漏卫生防护距离内仍有其他村民居住的事实,而XX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出具上饶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饶环技评纲【2006】20号《关于江西XX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高纯无水氟化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意见》时却没有审核出来,导致申请人投资项目无法实施,使申请人受到巨大损失,因此,现申请追加XX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为本案共同被告,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西XX化工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