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
申请人:陈XX,男,蒙古族,1967年5月1日生,现住:内蒙古XX市委7组15号,身份证号码:152XX010554。
委托代理人:李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4758255545、13904755545
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XX市科尔沁区民族商场六楼,负责人:刘X,职务:总经理。电话:04758251158、
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汗区大学西街长兴大厦4楼,负责人:于利民,职务:总经理。电话:04713385151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5年拖欠的补差工资32,45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用车补助30,000.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房公积金42,00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共享未来计划(扣除我本人的福利费,用于交纳永泰年金保险费在工资表上扣了个人所得税)2006年20,400.00元。2007年27,326.00元。2008年30,000.00元。合计:77,726.00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X25%=6,000.00元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4,000X6=144,000.00元
7、200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已经过期,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共计三个月应赔偿24,000X3X2=144,000.00元
以上7项合计476,176、00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15日从人保财险通辽市分公司辞职,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任职正科级职务,当时到大地保险参加组建的共计五人。原职务到处级一人,正科级两人,副科级一人,普通员工一人。3月16日开始进行了积极筹建工作。参加筹备的人员全部来自人保财险通辽市分公司。由于是在原单位辞职组建新的单位。因此事先谈了加盟的一些条件,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薪金问题。特别是两名正科级的人员(其中有我本人)。待遇较原单位几乎没有增加。因此,经协商,被申请人承诺给予申请人等五人相应的补差工资每月3,245.00元共计10个月,32,450.00元。到2006年申请人提职不再享受补差工资。(从2005年3月——12月共10个月,给补差工资后,不再发全年奖金)。同时到目前还拖欠筹备期工资一个月4,000元。2006年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车补30,000元、住房公积金42,000元。共享未来计划当中被申请人扣了我本人的福利费,用于交纳永泰年金保险费,在工资表上扣了个人所得税,2006年20,400.00元、2007年27,326.00元、2008年30,000.00元。合计:77,726.00元。200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已经过期,被申请人三个月之内并没有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赔偿基本工资的二倍赔偿即24,000X3X2=144,000.00元。以上数据经过申请人多次索要没有结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 法律、法规尽快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X
20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