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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相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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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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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命———朱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刑事辩护2013-02-03|人阅读
2005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曹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等人,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松合村高发网吧,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某发行争执。继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据网吧监控显示朱某某冲在最前面,飞起一脚猛踹被害人后脑与脖子之间,致被害人倒地。其中马某某、曹某某等人持木棍欧打被害人的头部,致被害人因头部遭钝器打击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9月12日死亡。事发后朱某某一直在逃,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拳打脚踢、棍棒击打头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

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近控其犯故意害伤罪罪名成立。对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对被告人给予了相对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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