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感情与潘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方家花苑二期商铺门口人行道附近发生争吵,并发生扭打。后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将潘某某左侧腰背部刺伤,致被害人潘某某左肾裂伤。经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