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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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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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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累犯的判决结果

刑事辩护2014-08-05|人阅读

案情简介

被告人A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11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4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928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30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282318时许,被告人A骑摩托车窜至B县人民政府大院内,并在县府宿舍楼下伺机抢劫。其看到受害人C手持一黑色背包,便尾随C到其家门口,用“我是吸毒的”威胁C,使用胁迫的方法,将C挂在左手上的手提包抢走。被告人A得手后,开摩托车回到A老家,在其老家一水塘边将所抢得C的手提包内的现金及手机拿走,其余物品一起丢进水塘中。包内有现金1500元、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和银行卡等物。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2000元。

罗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A使用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案件辩护中应当采取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审阅卷宗材料,特别是通过庭审调查,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构成犯罪。因此确定了罪轻辩护的基本思路。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下述对被告人量刑产生重要影响的问题是辩护的重点:1、被告人A.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有坦白从宽情节。2、卷宗材料显示,被告人A曾因交通故事撞伤脑部,后引起并发症为精神障碍疾病;3、被告人A抢劫的动机是因为本人的摩托车的油完,而没钱加油。为了为坐摩托车加油回家而实施抢劫的,危害程度大大减轻;4、被告人已经退还了所抢财物给受害人,并已经取得这受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距第一次犯抢劫罪,刑满刑满释放刚满4个月整,因为距第一次故意犯罪未满5年,现又犯抢劫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采信了律师的大部份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这样的判决结果达到了律师的辩护目的,也达到了被告人家属聘律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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