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A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责任拘留,同年8月23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补充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30日22时许,C、D、E、F、G和被告人A到本县E饭店吃夜宵、喝酒。途中,因平常琐事,被告人A与C发生争吵,A跑到E饭店厨房拿菜刀将C前臂破砍伤到筋断,经本县公安局 物证鉴定室鉴定,C所受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术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A故意打伤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实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介入本案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审阅卷宗材料发现下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1、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具有坦白从宽的从轻处罚情节。4、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5、、D、E、F、G与C都是同村人,在案件中证明力较小。
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缓刑二年执行。 这一判决结果,达到辩护人所预想的结果。一个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能获得缓刑实属不容易。但这案通律师的努力给当事人获得了人身自由----不用在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