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借款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23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借款质押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乙方共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该借款已由甲方支付乙方)。2、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5月23日止)。3、乙方如逾期不能偿还甲方借款,乙方按总借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日滞纳金)承担甲方违约金。4、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以其有权质押的津Gv8065牌轿车一辆质押给甲方。5、乙方如逾期不偿还甲方借款,乙方除按本协议第3条承担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将其留置的该车予以变卖并自行处理该车辆,乙方有协助之义务。协议中原告王某及被告张某的签字按手印确认。同日,被告张某为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壹拾伍万元整)用期一个月,还款日期为2011年4月23日至2011年5月23日。借条中有被告张某签字按手印确认。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无果,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办案结果:
本案双方约定的利息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15万元。二、被告张某于上述期限内支付给原告上述欠款的利息(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向同类个人储蓄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