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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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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诉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案胜诉

劳动工伤2013-01-23|人阅读

×伟诉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案胜诉

历时3年,李×伟如愿以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洛阳市人社局”)的上诉,责令其受理李×伟的工伤认定申请。

李×伟系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工作10年之久。2009118日李×伟被公司派到陕西省西乡县“十堰—天水高速公路13标”从事基桩施工。2009327日在驻地被他人殴打并从二楼推下摔成重伤。经诊断为“高位截瘫”。公司仅支付7万元医疗费后,就对其不管不问,既不申报工伤,也不发放工资,使其无法负担巨额治疗费用,被迫出院,3年来一直瘫痪在家,艰难度日。

由于李×伟已完全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不能自主行动,致害人在事发当天畏罪潜逃,使事故的具体情况无法确认,导致其无法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所以直到致害人归案,法院于20101025做出刑事判决后,李×伟20101125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工伤认定部门以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为由一直不予受理,也不下达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书。20101213日,李×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又以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无法进行仲裁为由不予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书。李×伟又将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以此案没有先行劳动仲裁为由也不予受理。

李×伟申请被拒、仲裁无路、诉讼无门,万般无奈之下,特委托我所张振龙主任、姜爱军律师代为处理该索赔事项。二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属于申请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关于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李×伟虽没有在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申请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并存在特殊情况,洛阳市人社局应予延长申请时限;李×伟伤情严重,如果洛阳市人社局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将使其丧失一切救济途径。遂于2011420日代理李×伟将洛阳人社局诉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受理李×伟的工伤认定申请。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说明工伤认定申请的一年期限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结合国务院复函精神,应当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本案李×伟受伤涉及刑事犯罪,需刑事判决查明受伤事实,属于正当、合理的原因延误申请时限,应视为申请时限中止的情形。遂于2011825日做出一审判决,责令洛阳市人社局受理李×伟的工伤认定申请。洛阳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于2011926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洛阳中院于20111118日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判决驳回洛阳市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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