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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军律师
姜爱军律师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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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鹏工伤索赔案调解结案

劳动工伤2013-01-23|人阅读

申×鹏工伤索赔案调解结案

2010831,申×鹏经人介绍,到位于洛阳市邙山镇的市拘留所搬迁工地做外墙粉刷工。91日下午5点左右,申×鹏在距地面12米左右的高空粉刷外墙时绳子突然脱落,使其坠地摔成重伤。后被工地负责人秦×送至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腹部损伤,L123右侧横突骨折”。住院期间,秦×支付了1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后,表示不再给予其他的赔偿。申×鹏为了享受工伤待遇,遂委托我所代理其申请工伤认定。

我们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详细的询问了案件情况,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工作证件,仅在工地干了两天就出了事故,根本不清楚其所在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谁,也不清楚自己究竟是给谁干活的。经过研究,我们决定先调查清楚用人单位,否则,根本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为此,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查明,洛阳市拘留所搬迁工程是河南省第×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省×建,地址郑州)承包的,该公司又将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河南圣×装饰涂料有限公司(简称圣×公司,地址偃师)。

查清事实后,我们与省×建及圣×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多次交涉。但省×建表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圣×公司,与其无关;而圣×公司则表示其将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申×松了,申×鹏是由申×松雇佣的,应由申×松承担责任。后经了解申×松已经不知去向,且其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圣×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我们以圣×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偃师市工伤认定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又考虑到圣×公司与省×建可能会互相推脱,所以我们同时又以省×建为被申请人向郑州市工伤认定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是,该两个申请,均要求补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启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之前,我们又与圣×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最终圣×公司承认其有责任,同意调解。之后,双方就调解数额进行了多次磋商,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圣×公司一次性赔偿申×鹏3万元。

通过本案,我们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外出打工期间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是保障您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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