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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伯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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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民五庭公开宣判首例影院盗录影视作品侵权案

其他2013-01-18|人阅读

近日,海淀法院民五庭依法审结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腾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大华时代影大世界有限公司侵犯《画皮2》著作权纠纷一案,为盗录,网络盗播等侵权行为敲响警钟。

  原告华谊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影《画皮2》的著作权人,该影于2012年6月28日在全国影院开始公映,公映当日大华公司就将该影擅自复制,并进行传播,腾度公司将来源于大华公司的《画皮2》置于3G生活网**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腾度公司停止侵权,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腾度公司辩称:3G生活网是我公司为客户开发的网站,不是我公司网站。华谊公司公证书仅能证明《画皮2》于7月底在涉案网站下载,非公映日。我公司与大华公司不认识,无往来,无共同侵权。华谊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不合理,侵权网站的片源也不是来源于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华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大华公司辩称:华谊公司作为共同著作权人,不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侵权人是我公司员工陶良川,不是我公司;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华谊公司主张我公司侵犯复制权,我公司不应当赔礼道歉;我公司不是侵权主体,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华谊公司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

  华谊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有权向二被告提起本案侵权之诉。腾度公司作为3G生活网的经营者,未经授权即在其经营的3G生活网上提供《画皮2》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华谊公司对《画皮2》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大华公司的员工陶良川于《画皮2》首映当日在大华影院放映窗口拍摄了《画皮2》,并将其拍摄的《画皮2》向第三方提供,此举已构成对华谊公司复制权的侵犯。根据大华公司内部员工手册、及大华公司庭审陈述,其为防止公司员工和相关观众在大华影院放映影片过程中私自进行录制,其委派了工作人员对放映厅进行24小时巡查,本案中,大华公司的员工在首映当日于放映窗口录制了《画皮2》,故法院有理由推定在《画皮2》长达134分钟的首映时间范围内,大华公司对于其公司员工录制《画皮2》的行为应当已经知晓,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应视为对其员工拍摄《画皮2》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对华谊公司复制权的侵犯,应与其员工陶良川承担连带责任。腾度公司和大华公司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就其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判决腾度公司和大华公司分别向华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八万元和十万元。

  宣判后,原告华谊公司和被告腾度公司均表示不提起上诉,被告大华公司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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