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有:
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刑法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该罪的主体在行为前对其行为所侵害的范围往往不能确定,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虽然交通运输安全也属于公共安全,但既然法律对其做了特殊规定,交通运输安全就专指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而不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客体所包容。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死伤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死伤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前罪属于危险犯,不以产生危害结果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危害结果只是加重处罚的法定条件而已。后罪是过失犯,必须以产生刑法规定的损害结果为依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刘某某与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超速驾驶、追逐,二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