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孙某某于2009年3月16日,向交通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于同年4月19日使用该卡开始透支,透支后陆续偿还透支款,至2012年4月28日以后未再偿还,并继续透支。银行自2012年3月10日开始对其催收,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孙某仍未偿还透支款,截止到2012年8月8日,孙某使用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381,64元,利息747.14元。
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恶意透支,无法归还,且数目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发后,孙某某主动归还了全部透支款项,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