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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宝玲律师
杜宝玲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司机将一年轻男子撞成植物人,雇主和挂靠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损害赔偿2013-02-19|人阅读

案情简介 :张松,男,25岁,在过马路时被一货车撞成头部重伤,昏迷十余日后醒来,但头部受损严重,经过两次开颅手术及康复治疗,经过司法鉴定,已构成伤残五级。其住院花费了二十余万的医疗费,还需要进一步的康复费用。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赵某被刑事拘留。赵某声称,他不是车主,车主姓徐,其驾车是为了给徐某干活。

办案经过:张松的亲属通过朋友找到了本律师,经律师调查,该车的法律登记车主为某某公司,并非徐某。另外,还查询到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本律师给车主和挂靠公司打电话,协商赔偿事宜,徐某和挂靠公司都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责任。

于是,本律师代理张松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张松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五级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六十余万元的损失,要求肇事司机、雇主徐某、挂靠单位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经过依法审理,于2012年10月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2万的赔偿,余下的50万由赵某、徐某、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并没有收取相应的挂靠费用,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上诉。

本律师继续担任张松的二审代理人,参加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日前,二审的判决下达,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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