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监狱服刑,离婚如何确定审理的法院
原告:女当事人
被告:男方
案情:原告于2008年9月因当时工作关系与被告认识,于2010年12月23日在惠州市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21日生下儿子杨某某。被告于2015年2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今被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结婚前后被告一直没怎么上班。婚后被告在园洲做生意,生意失败以后一个人就到了深圳。期间双方一直以电话联络,期间被告也有回来,但是从来没告诉原告被告在做什么。直到2013年7月2日,被告被羁押时,原告才知道被告犯事了,原告痛心疾首,恨死了被告的欺骗与懒惰不上进。后来原告身体不好,被告进看守所两个月后大概是2013年9月,原告的哥哥把原告接回娘家住,以后一直在娘家居住住到至今。若算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时间,双方也早已超过两年。原告一个人在娘家生活,也长期得不到被告家人的理解和照顾!所以选择离婚。
当事人通过网络搜索找到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处理,起诉到法院判决离婚,但是,惠州市博罗法院某某法庭拒绝立案处理,原因是某某法庭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服刑所在的监狱所在地法院,来审理此案。
分析:在本案中,涉及到一个适用法律条文的问题,被告服刑羁押在监狱,原告起诉应当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这个问题,将是离婚案件的第一步,也是类似案件最重要的一步。
我们代理此案后,坚决认为,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审理。重要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此案后,我们从一审法院起诉被驳回(原因是法院认为应当为被告所在地审理),再上诉到贰审法院又被驳回,最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黄天不负有心人,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断,这类型案件,同意我们律师的专业意见,最终确认由原告所在的博罗县人民法院某某法庭立案审理。原告非常感激我们,因为我们最终帮助其解决了这个疑难法律纠纷,最终确立了审理法院,离婚而脱离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