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廖宇威律师
廖宇威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法律允许放弃抚养权与财产分割权

离婚2019-03-06|人阅读

法律允许放弃抚养权与财产分割权

原告:男当事人

被告:女方

案情: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1996年因被告带着孩子前往惠州工作,原告留在广西,双方分居。原、被告之间一直没有联系,一去几乎二十年。近年,原告欲与被告联系离婚事宜,因城市拆迁,无法联系被告。原告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的财产,原告自愿不分割。

原告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为其办理离婚诉讼,其中最大的要求,是希望我们能够与被告和气处理,原告的拆迁款尽量不需要分割,原告也不需要分割被告在惠州的财产!

分析:原告自己不愿意出面与被告协商,重任落在了我们律师身上。被告已经与原告分居了近二十年,被告也不愿意和我们谈财产的事情。在法庭上,双方在法官与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意愿,和平离婚,各自财产归各自,孩子则因超过18岁自由选择,大家都平安而归。

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对于财产,放弃分割是自身的合法权利。很多时候,因双方的感情存在,会有很多非理性的选择,放弃分割,在离婚案件的审判中也是非常常见。笔者并非有意鼓吹,而是在离婚案件中,我们完全遵照当事人的意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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