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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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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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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其他2016-07-14|人阅读

订婚时支付彩礼10万元,购买五金一钻花去3万元,如果男方因没有经济能力满足女方苛刻的结婚条件而提出解除婚约关系,十多万块钱就不能返还吗?

张某今年24岁,2015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了25岁的朱姓女子。两人通过联系交往,按照农村习俗,张某家于当年12月份向朱某家下彩礼100000元,购买五金一钻花费30000元。

婚期本定在20164月份,但朱姓女子家以农村风俗为由,再次向张某家索要彩礼20000元,并提出结婚时上车钱与下车钱分别为8800元、6600元,还需在婚前给女方购买一部最新款苹果手机以及购买高档衣服,甚至向男方家提出烟酒礼品均要二十四箱。

面对朱姓女子家开出的条件,张某家实在无能为力,遂提出解除婚约关系,但遭到女方家的反对,并说按照农村习惯,男方家提起解除婚约的,女方家有权不返还彩礼。

虽经多次找人说和,朱某家态度坚决,张某家只得向法院起诉。201651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过法庭调查,以及原告方举证,和相关到庭的证人作证,被告朱姓女子家承认收取男方家彩礼100000元,以及五金一钻的事实。

庭审过程中,法官向被告朱姓女子及其父母讲述了法律规定,向其告知: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且原、被告也并未在一起同居生活,而原告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依照法律规定,朱某家应当返还彩礼。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愿意在61日前归还原告100000元以及五金一钻,而在订婚时为女方所花费的其他费用,原告方自愿放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婚姻首席律师张星艳提示:

基于各地习俗,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并不禁止。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

审判实务中,返还彩礼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本条的文义解释来看,对彩礼返还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不以是否有过错为返还条件,而是以是否共同生活为彩礼返还的前提,而区分是否共同生活的标准是“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该条的本意上得出:只要是共同生活的,关于彩礼问题就不是全额返还,而是酌情返还,除非如该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系指绝对困难)”。未婚同居与已婚共同生活从“生活”的实质上看并无多大差别,在彩礼返还上当然也应一样。

此外,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收受彩礼一方一般情况下是女性,未婚同居在我国很多地区对女性各方面均有影响,特别是身心、名誉等方面。若彩礼全额返还对女性明显不公,也可能助长男性以订婚为名玩弄女性。

结合本案,张某与朱姓女子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并未共同生活,加之因为支付彩礼导致张某生活困难,所以法院应当对张某的诉求予以支持。本案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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