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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律师
丁嫣律师
湖北-武汉
主任律师

离婚时约定生活费情况变化可增加

其他2016-07-14|人阅读

2006926日,原告李某某之母张某与被告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李某某随张某生活直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止,被告李某每月承担李某某的生活费1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李某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李某、张某各半承担。今年7月,原、被告因增加抚养费问题发生矛盾,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仍在接受高中教育,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每月100元生活费已不足以满足原告现在的实际需要和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增加给付抚养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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