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12时许,受害人黄某某驾驶电动车在思明区软件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件,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受害人系外地农村户籍是否使用厦门市城镇赔偿标准;
2、受害人的母亲年仅51周岁,是否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3、受害人在事故中付同等责任,肇事方是赔偿50%或60%。
对此,庭审中,保险公司及肇事者代理人抗辩认为:
1、受害人系农村户籍,且暂住证办理不连续,应适用农村标准标准;
2、受害人母亲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应支持抚养费;
3、同责责任应按50%比例赔偿。
对此,本律师在庭前已经预判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庭前已经有针对性的对上述问题做了准备充分的证据准备及法律分析(详见判决书),在庭审中,就上述三项的争议焦点本律师进行充分的举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充分阐述法律分析,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法院的认同,本案胜诉:
1、法院支持原告诉求的城镇标准;
2、法院支持受害人母亲的抚养费;
3、法院支持肇事方赔偿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