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石家庄某日化有限公司与大同某商贸公司已经合作多年,基于对该商贸公司的信任,日化公司以赊销的方式给商贸公司发货总价值39万元,由于大同某商贸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将近1年半没有给日化公司支付过货款了,鉴于该情况,日化公司果断停止了供货,经统计共拖欠货款价值15元。
律师分析及代理过程
该案事实清楚,根据合同约定,管辖地在石家庄某区法院,法院在举证期过后安排了开庭时间并依法给被告邮寄了开庭传票。被告未在指定时间内应诉,于是石家庄某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了此案。对于石家庄某日化公司,拿到胜诉判决只是取得了初步胜利,其更为关心的是执行问题。判决生效后,本律师继续代理了本案的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石家庄某日化公司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大同某商贸公司的账户,幸运的是,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欠款及诉讼费。因此,本案最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