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况明应律师
况明应律师
贵州-遵义
主办律师

律师应该展示协调纠纷的功底

婚姻家庭2013-05-05|人阅读
很多时候都想写点东西出来与大家分享,但是苦于工作确实很忙,但是为了回馈朋友们的关注,再忙也要将部分我经历的案件展示给大家,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支持与理解。

沈先生的朋友何某文化只是程度不高,对于网络更是不太懂,所以,何某就叫沈先生帮他在网络上联系律师, 2013年3月底的一天,我突然接到来自浙江省金华市的沈先生的话,他告诉我,他是在网上看到一些关于我的介绍,向我咨询一下他朋友何某的婚姻问题,我耐心的给其讲解,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对于何某的案件做出了相应的评估,建议何某向法院起诉,后来的几天,我多次接到沈先生的话,从沈先生的通话内容来讲,反映出他们对我们律师有很多不放心的地方,我也根据其提出的问题一一作答,但是毕竟没有看到人,没有当面交谈,还是担心受骗上当,后来,还打话去我办公室核实我律师的基本情况后才放心了(其他律师接听的话),4月中旬,双方终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且何某也向我支付了律师费3000多元,应该说,这个时候何某的案件正式确定由我来办理。因为这之前的一切事务都是通过网络、快递,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的,所以我并没有见过他们任何人。

何某案件的基本情况是,何某,女,1978年出生,贵州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人,1998年与其夫黄某(1969年出生,住址同何某)以夫妻明义同居,1999年生于长女,2001年经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次女,多年来,一直在家与其夫黄某共同养育两个女儿,其夫妻感情还算可以,2009年左右,何某外出去浙江金华打工(私下外出),当地人都谣传何某与某人私奔。没有积累任何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现提出要求离婚,同时因为目前经济条件不好,也不想抚养小孩,更不想支付抚养费,同时,目前没有任何证件,只有一个身份证复印件,更为重要的是,其多次通过不同的方式与其夫黄某商量离婚的事,但是黄某都是拒绝,双方根本无法商量。

我接受这个案件以后,我感到很为难,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的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何某极不想抚养孩子,也不想支付抚养费,这确实是我之前没有遇到过的事,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也不可能,对其要求,我当初也只是答复其尽可能想办法,但是建议其做好要支付抚养费的心理准备,

4月下旬,我到绥阳县*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通过仔细查阅,调取了何某与黄某的婚姻登记档案,并于当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至此,该案件立案的基本资料具备,然后,我就回来根据之前何某在话上描述的情况写诉状,其他都好写,只是在小孩抚养问题上确实是难题,后来我经与何某商量,来了一个欲擒故纵之际,因为,这几年小孩都在家,并且是黄某在抚养,与黄某有较深的感情,如果要求抚养小孩的话,黄某是不会愿意的,因此,我们在诉状上就提出两个请求:1、离婚2、小孩一人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我把诉状写好后,原本不想主动联系黄某(因为从何某向我描述的情况看,是不可能协商的),但是我还是抱着试一试的想法,但是通过话联系黄某,我有新的认识,我觉得黄某不是何某口中所称的不讲理,相反,说话在理,也说出了何某的很多不是,这样,我律师心里有底了,因为讲道理的人我喜欢啊,我从各个方面向他解释法律的规定,以及对其家庭现有的情况和将来可能的情况做出了一一分析,可以说是苦口婆心啊,在连续几天的话交流下,他同意我的意见,同时也答复离婚,只是不愿意将小孩给何某抚养,甚至抚养费都可以不要求对方支付,但是,我律师还是没有马上发答复他,因为我不了解他,怕他反悔,其实这就是我的当事人何某要求的结果啊,我只是向黄某说明,我会多做何某的工作,争取满足黄某的要求,同时给他一个信号,估计通过我的努力,能做通何某的思想工作,这样,尽管我是何某委托的律师,但是黄某也对我产生了好感,并且也配合我的工作,后来我和远在浙江的何某联系,要求其近期抽时间回来一趟,2013年5月1日,何某出现在遵义,然后告诉我她已经回到遵义了,我就立马联系在郑场镇的黄某,建议其第二天早上到郑场法庭,带上结婚证(二个),大家坐下来处理这个案件,然后,我又给当地法庭的法官话,看第二天是否有空能不能处理此案(只是工作上有过联系,无特殊关系),我的打算是如果法庭不空的话,我们可以到民政办办理,但是黄某告诉我只有一个结婚证,另一个找不到了,因此在民政那里行不通,只有到法院。

2013年5月2日早上,我开车在遵义市接到何某,然后一起来到郑场法庭,向法官说明情况,这个时候,黄某也到了,法官简单的问明情况后,也征求了双方的意见,争议焦点仅有子女的抚养问题,这个时候,我当着黄某和法官的面,又从不同角度给何某做思想工作(实际这是假的,只是故意做给黄某看的),后来何某同意了(之前我授意其慢慢的答复,怕黄某有意见,反悔),黄某也表示,既然何某都同意小孩归黄某抚养,我也不要求何某支付抚养费了,如果今后有心,想得到,愿意支付就支付一点。于是,法庭决定马上立案,马上做调解笔录,并且前后一个小时的时间,还让当事人双方和我律师也拿到了调解书,至此,本案办理结束,事后,我的委托人何某连声说感谢。

在这里我要总结几句,离婚案件我们律师普遍认为是比较常见的案件,也是很简单的案件,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最难的案件(不易取证),就我上面介绍的案件而言,单从法律的角度,是不可能达到这个结果的,之所以最终能顺利让何某如愿,我认为,是我与黄某多次交流,用道理说服黄某的结果,因此,这也让我们更加明白一个道理,律师办案,要尊重事实,遵守法律,但应不限于此,在民事案件中,更应当尽可能发挥律师参与或者主持调解的功底,当然,作为新入行的律师就更应该注意这发面的学习与锻炼机会,毕竟,让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满足,是我们律师的工作目标。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