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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昆律师
李昆律师
广东-东莞
合伙人律师

经典案例选之(6)-----工程纠纷

工程建设2022-11-13|人阅读

经典案例选之(6)-----工程纠纷

案情简述:2008年1月19日东莞市xx花园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南昌市xx建设工程公司(下称:“建设公司”)签订《xx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公司违规,被建设监督部门多次责令停工整顿;开发公司变更设计,建设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开发商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于2008年2月25日发出开工通知书,但工程桩基部分于2008年7月23号才通过验收;期间,陆续下雨,合计耽误工期约25天。最终,建设公司超期70多天,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开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由建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公司辩称:不存在违约行为,理由:1、开发公司变更设计,导致逾期,理应顺延。2、执行行政部门的命令,且连续下雨,无法或很难施工,属于外界因素带来的不可抗力影响工期,可以免责。3、根据建设部及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规定,工程桩基属于上道工序,没有通过验收,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所以没有继续施工。

本律师代理开发公司反驳称:1、变更设计并不必然导致工程逾期,比如,不变更设计,可以提前10天完成,变更设计,可能提前5天完成。且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开发公司提出顺延工期。建设公司认为变更设计与工程逾期存在必然的联系是不符合逻辑的。2、建设公司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整顿,是工程存在隐患引起的,存在过错,应担责,即使没有过错,比如因天下雨,建设公司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依据法理,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及客观因素﹐除非合同另有约定。3、经查,建设部门及质检等部门并没有规定工程桩基部分是待建工程的上道必经工序。且待建工程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符合开工条件而不作为,显然,建设公司是以种种借口推脱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观点,胜诉。

律师心得﹕1﹑建筑工程合同涉及的领域很多﹐要求律师要有丰富的知识背景。2﹑施工中变数多﹐注意事先保留证据﹐尽量多的采用书面文字让监理工程师和对方的负责人签字确认﹐以免枉生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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