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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昆律师
李昆律师
广东-东莞
合伙人律师

经典案例选之(11)-----建筑工程纠纷

工程建设2022-11-13|人阅读

经典案例选之(11)-----建筑工程纠纷

案情简介﹕2007年初阳江市**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简称建筑公司)与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约书》(厂房B标段)﹐经最终协商结算﹐科技公司保留该工程余款106万元作为M3﹑M4宿舍工程的保固款﹐保固期届满后付清。2006年建筑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约书》(M3﹑M4宿舍﹐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06年11月20日完工﹐2007年6月3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保固期从验收合格值日起算.实际完工是2008年5月﹐之后建筑公司未提供竣工报告(因建筑建筑转包给没有资格的第三方完成工程)﹐双方都没有组织验收﹐一拖再拖﹐不了了之。2011年9月建筑公司依约向中国贸仲华南分会申请仲裁﹐才把此事再次搬到桌面。另外﹐对方中山**分公司已经注销清算﹐依法由总公司阳江建筑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开庭前双方选择仲裁员阶段﹐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多次来电来函催促科技公司和解。

科技公司法务人员准备抓住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来对抗﹐后来科技公司为了保险起见﹐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经我认真推敲﹐认为科技公司法务人员考虑不周﹐并就建筑建筑诉科技工程保固款一案提出法律分析如下﹕

一﹑逾期违约金

1﹑根据《工程合同》第七条约定﹐工期每逾一天﹐处罚总工程价款0.3%作为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逾期金不会这么高的﹐但依合同约定了﹐就是有效的。此约定对科技公司非常有利﹐因为总工程价是21﹐146﹐000元﹐每天的逾期金达63﹐4392元﹐只要找出建筑公司存在工程逾期18天的事实﹐应付106万保固款就绰绰有余了。

2﹑《工程合同》约定应2007年6月30日完工﹐而实际完工是2008年5月﹐逾期至少10个月﹔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见附件《法律依据》)﹐施工单位应在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报告﹐以方便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然而﹐对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我方提供该报告﹐所以﹐验收逾期至现在﹐长达3年之久。

现有证据表明﹐逾期完工和逾期验收都是对方造成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法转包违约金

建筑公司转包给第三方(康某﹑姚某﹑王某等﹐见附件《会议记录》第三条)﹐而该第三人没有相关资质(对方举证)﹐而且建筑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经过科技公司同意﹐所以根据《工程合同》第十一条﹐属于违法违约转包﹐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遗憾的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该项违约金﹐但可以作为工程质量问题的直接﹑重要原因之一。

三﹑其它

1﹑诉讼时效。2008年5月底完工﹐表面上看﹐保固期从2008年6月初起算﹐一年的保固期至2009年6月初届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其实﹐不能这样理解﹐因为保固期是从验收合格日起算﹐如果科技公司轻易主张时效﹐就等于承认完工即验收合格。实际双方没有积极验收﹐使得保固期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无限延长﹔

3﹑一般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诉讼对方有十足胜算的话﹐不会轻易和解﹐而江成公司律师过早地﹑积极地发函欲和解﹐可见其胜算不大﹔对方中山**分公司管理混乱﹐近期已经清算注销﹐提交仲裁庭的证据材料非常匮乏﹐比较反常﹐经过本律师多次向对方律师电话试探﹐对方很多材料都说不上来。所以﹐可以肯定对方一定丢失了很多关键材料。

一审中我方反诉违约金﹐远远超过106万工程款﹐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较真的话﹐建筑公司还要倒贴钱给科技公司﹐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互不相欠。

律师心得﹕1﹑工程材料一定要科学管理﹑保存﹐不可像以往一样马虎了事。 2﹑不可简单地为了适用法律而让对方捡到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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