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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姗姗律师
卢姗姗律师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劳动仲裁申请书

其他2013-09-18|人阅读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蔡X,男,汉族

被申请人:福清A公司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3161.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830.17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人民币3128.5 元。

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35月开始受聘于被申请人处工作,直到2008年,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也被被申请人收走。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事工作,工资按月发放,实行结构工资制。根据申请人近期一年的实际工资发放情况体现,申请人的平均工资约为5316.17元,并且根据被申请人发放给申请人工资情况显示,被申请人都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发放工资,据X银行对账单及工资单显示,申请人20121月份的部分工资,被申请人至2012227日才予以发放;申请人20122月份的部分工资,被申请人至2012315日才予以发放;申请人20123月份的部分工资,被申请人至2012428日才予以发放;申请人20124月份的部分工资,被申请人至2012620日才予以发放。其余部分工资有的通过农业银行延迟予以发放。

然而自20125月份至今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发放工资(根据被申请发放给申请人的工资条体现:申请人5月份工资为5519元,6月份的工资为6995元),申请人因家庭开支需要,也多次找被申请人交涉工资发放事宜,但被申请人始终置之不理。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已经工作了10年,依法应得到10个月的平均工资。即10*5316.17=53161.7元。同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被申请人除应支付申请人尚未及时支付的工资外,还应另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即(5519+6995*25%=3128.5元。

综上,被申请人多次未及时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其无故拖欠行为申请人依法有权提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依法向贵委提出仲裁,请贵委依法裁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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