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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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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缓刑

刑事辩护2018-02-08|人阅读
基本信息审理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7)粤0105刑初1038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危险驾驶罪裁判日期: 2017-09-07法  官: 王艳审理程序: 一审原  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王某某被告人辩护律师: 赖永辉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张林波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赖永辉、张林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林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控诉情况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23时23分许,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途径本市海珠区永翠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1.1mg/100mL。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审判员王艳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书记员曾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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