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住址为 。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肖海平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
负责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仲裁事项
一、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
二、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的双倍工资人民币420000.00元以及支付因拖欠申请人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5000.00元。
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等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0.00元。
四、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劳动用工关系解除之日止的全部社会保险。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陈某于2013年4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 公司,担任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工作,并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待遇为每个月20000.00元。工作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全部工资和购买社会保险,但均被被申请人拒绝。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工资和购买任何社会保险。
上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
此致
昆明市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