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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平律师
肖海平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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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

损害赔偿2014-03-22|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 ,住址为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肖海平律师

被告一: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住址为

联系电话:

被告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191979.14元(详见赔偿清单)。其中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26日,李某驾驶云CLF***号车由昆明经渝昆高速公路向昭通方向行驶,行驶至渝昆高速公路K618+600米处时,遇由程某驾驶川R*****号车牵引川R****挂号车由昭通经渝昆高速公路向昆明方向行驶,程某驾驶车辆跨越道路中心实线超越由计丕风驾驶停于同向道路西侧车辆内的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时,李斌驾驶车辆减速行驶。随后,李某驾驶云******号车由昆明向昭通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车道内的云******号车尾部相撞后,云******号车左前部又与程某驾驶的川******号车左侧及川*****挂号车左前部相撞,造成云******号车驾驶人李某重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马上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当晚转至昆明进行治疗,共计住院99天,共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 235956.23元。2013年9月3日,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曲公交功昭认字【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程某因不服该认定书向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起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为维持曲公交功昭认字【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2014年2月18日,某县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李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2、李某后期费用评估为人民币肆万元。3、李某的损伤属一级护理依赖。

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告二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二为该两车辆在被告三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支付上述赔偿费用,但截至今日三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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