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高燕(系YY的辩护人)
指控罪名:抢劫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受案时间:2014年11月4日
判决文书号:(2014)驿少刑初字第**号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XX、YY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温州步行街遇到ZZ,XX与ZZ发生口角后,伙同YY将ZZ带到热舞北侧的过道内进行殴打,致ZZ轻微伤,之后,XX以索要其朋友医药费为名将ZZ的手机抢走。经评估,被抢手机价值1530元。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案情一致。
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Y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YY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YY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