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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虚报物重致客户反目成功调解案

合同纠纷2013-08-23|人阅读

深圳某快递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由案号:运输合同纠纷,(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52

代理阶段:一审

人:深圳某快递公司

委托时间:20130708

结案时间:20130819

工作记录: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1、写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2、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清单;

3、与委托人联系,让委托人盖章、去法院立案;

42013.07.12立案、当日缴纳诉讼费;

5、立案七日后查询得知分案法官为:高小丽,法官助理:官玉娴,电话2999736429997335

62013. 08.19下午14:30分宝安法院B栋三楼第15审判庭开庭;

7、当庭在法官主持下调解结案。

案情简述:

深圳某快递公司(原告)与深圳某科技公司(被告)经常发生货运代理业务往来,双方未签订货运代理合同,但之前有实际履行货运代理合同的事实。被告以月结形式支付原告货运代理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但是至今为止,被告一直拖欠原告20133月份、4月份的货运代理费。20133月份的货运代理费为14470元,20134月份的货运代理费为12951元,被告拖欠原告货运代理费共计人民币27421元。原告已为被告开具3月份货运代理费发票,但被告尚未转账支付,原告与被告沟通数次未果,原告又于20130620日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催告函,但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货运代理费。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合同,原告履行了运输义务,而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分析:

本案深圳某快递公司(原告)存在证据不足且理亏的情形,双方发生纠纷的首要原因是原告业务员虚报被告公司货物重量,导致被告公司多付货运代理费用,从而最终被告公司拒付货运代理费。

被告拖欠原告3月份的货运代理费,仅有QQ对账,但QQ对账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存在易篡改等特点,若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则需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原告并未听取本律师意见,仅采取了第二种简单方式即截取聊天记录图片打印提交给了法院,开庭时法官以此指出了原告证据之瑕疵。

被告拖欠原告4月份的货运代理费,双方未对账,仅有原始的快递详情单予以证明,但是大部分原始快递详情单重量部分存在篡改现场,与被告保留的重量不符。而本律师认为被告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被告有提供货运准确重量及数量的义务,且被告工作人员应在对账时对货物的数量和重量及价钱进行核对。故,在庭中法官根据双方过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相应的减扣,本律师经过努力争取,最终获得了当事人(原告)认可的调解金额,本案成功调解结案。

案件结果: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庭出具了生效的调解文书。本案原告公司存在证据不足且理亏的情形,且原告公司员工涉嫌诈骗,若事件闹大,对原告公司的影响及为不利,故,本案能调解结案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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