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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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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约索赔胜诉案

合同纠纷2013-12-19|人阅读

深圳某五金制品厂(原告)诉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案号:2013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43号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以往经常发生买卖合同业务往来,但是近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迟迟不予支付,最终经过原告的努力促使和让步,原被告于2012年11月0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确认了截至2012年8月30日前,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55688.60元。对于上述货款,原告在协议中同意给被告折让(优惠)15%,即被告在按约定如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仅需支付1067335.32元货款给原告。对于发生在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货款原被告同意预估为23万元,综上,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总计为人民币129.7万元。但约定被告需按以下方式支付:

1、2012年11月2日前,被告支付人民币25万元;

2、余款104.7万元被告应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06月这8个月的每月30前向原告支付13.08万元。

另,《协议》第9条明确约定若被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任何一期未按期付款,即视为被告主动放弃本协议第2条折让15%的优惠,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实际对账金额付款。而被告实际履行中有两期推迟了几天付款,原告认为被告已违反了上述约定,根据《协议》第9条的约定,被告已经自动放弃了折让15%的优惠,被告应按实际对账金额支付,故,被告应返还15%优惠金额188353.29元。

被告对此认为是原告设置陷阱,导致被告迟延了几天付款,拒绝支付原告上述优惠款。故此,原告委托了本律师代理了本案,并向龙岗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分析:本案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如下三个观点:1、被告仅有两期货款推迟了几天支付,而推迟的原因均是原告故意不收取支票造成的,且原告从未对此表示过异议;2、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的款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原告称被告违约是不合理的;3、因为原告与被告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同价格一直高于市场价格15%-30%,原告并没有实际损失。

对于本案,本律师代理之初也认为属于很轻微的违约,而本案法官开庭之后也很难决断。但是仔细研究之后,本律师坚定了原告应该是能胜诉的。理由如下:1、《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严格履行付款义务;2、原告没有去领取支票的义务,《协议》中也未约定被告付款方式为支票付款,被告完全可主动将支票拿给原告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且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未按时付款的原因是原告造成的;3、《协议》是在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且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签订的,具有比一般协议更高的守约义务;4、原告给予被告优惠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让被告能及时付款,当被告未及时付款时原告目的已落空,原告理应收回对被告15%的货款优惠;5诚实信用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维护严格按协议履行的约定也就是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件结果:最后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成功的收回了15%的折让费用。(附:法院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按照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否则应视为放弃15%的折让。现因被告有两期付款推迟支付,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请求被告补足15%的折让即188353.2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上述两期货款推迟支付是由于原告故意不收取支票所造成的,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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