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深圳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由案号:劳动争议纠纷,深宝劳人仲(2013)案229号
代理阶段:仲裁
委 托 人:肖某
代理律师:欧阳春律师
委托时间:2013年08月15日
结案时间:2013年08月28日
工作记录: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开展了如下主要工作:
1、2013年08月15写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复印好证据材料及副本、打印证据材料清单;
2、2013年08月16通知肖某在申请书上签字;
3、2013年08月16下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立案;
4、2013年08月19仲裁委受理立案,并电话通知领取立案通知书;
5、2013年08月20去仲裁委领取立案通知书;
6、2013年08月23到仲裁委领取传票;
7、2013年08月26深圳某保安公司(深圳某保安公司)提出调解方案,通过谈判,最终肖某(肖某)同意深圳某保安公司赔付的金额,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甲方由公司加盖了公章,乙方肖某签字;
8、2013年08月28写撤销仲裁申请书并交至仲裁委,至此本案终结。
案情简述:
肖某自199*年*月*日入职深圳某保安公司处,连续为公司工作*年后,于200*年5月**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为**,待遇为**,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2013年*月1日,深圳某保安公司在肖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免去了肖某**职务,并于同日将肖某作辞退处理,并立即要求肖某8月15日前,办理各项交接手续。肖某要求公司赔偿相关费用,但是公司拒不赔偿。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问题,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当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案肖某在工作中并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预见公司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基本上会败诉。公司方在我们提起仲裁申请后也清楚了这一法律后果,所以争取在开庭前和我们调解此案。当事人为了早点拿到赔偿金也愿意做出相应的让步,双方最后谈妥并签订调解协议,肖某因此也快速拿到了十几万的赔偿金。
案件结果:本案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快速、高效、成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