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案情介绍
李某与张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结婚几年后即2010年,李某的父母给李某买了1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李某一人的名字。2011年1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导致感情破裂,张某要求离婚,并认为房子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求分割房子。而李某坚决不同意,称该房子属于父母出资购买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割房子。法院认为,该房产属于李某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虽然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但是取得的房产属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情形,就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做出判决,房产属于李某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割房产。
深度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条解释与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有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如果此案发生在2011年8月13日之前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张某就想有分割的权利,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8月13日之后,新解释优于旧解释,有冲突以新解释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