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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意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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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离婚2013-10-28|人阅读

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案情介绍

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918日经人介绍相识,2009113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关系尚可。20122月,原告因受伤住院,被告仅仅照顾一周后就外出不归,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原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冷漠无情,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不错,不是不想照顾原告,而是外出找工作挣钱养家,也是为了给原告支付医疗费用,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应珍惜互让互谅,还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判决不予以离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深度剖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婚姻基础虽然较差,但在结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关系尚可。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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