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律师
四川-南充
主任律师

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约定发补助代替缴纳社保费吗?

其他2013-11-01|人阅读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9月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张某考虑到自身原因,向公司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公司将保险费以补助的形式直接支付给他,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要求其出具了书面声明。2012年5月,张某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8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销售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公司为其补缴。

审理结果

劳动监察大队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公司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缴费和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律师点评

实务中,一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有时候却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费,实践中,劳动者更愿意让企业将社保费折成现金支付给其本人。这时候,某些用人单位基于这样或那样的考虑,就让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声明。本案的结果,可以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不缴纳社保费是劳动者提出的,即使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费以补助的形式支付给了劳动者,但这些都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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