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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青律师
杨小青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宋XX盗窃案

刑事辩护2013-07-29|人阅读

被告:宋XX,男,住广东省雷州市

办案单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情:

20127-8月,宋XX多次伙同同案人颜XX至广州天河岗顶某电脑城盗窃电脑配件及笔记本电脑等,共价值两万余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接受宋XX家属委托后,本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并作出分析确定了辩护思路及策略。在庭审时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对于部分该盗窃行为两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两被告人在盗窃行为中没有合意的单独行为,两人并没有互相谋划如何分工合作,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相互故意配合的行为,盗窃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应分别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各自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宋XX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宋XX是受人指使进行盗窃犯罪,并未得到任何好处;其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没有前科,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家属愿意在能力范围对被害人给予补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在对其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宋之胜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判决:判处宋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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