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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青律师
杨小青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邵XX信用卡诈骗案

刑事辩护2013-07-29|人阅读

被告人:邵XX,男,住广东省电白县

办案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情:

20123月邵XX伙同三名同案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一超市珠宝店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该店购买得价值23783元的金饰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接受邵XX家属委托后,本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并作出分析确定了辩护思路及策略。在庭审时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邵XX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仅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邵XX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受人指使犯罪,其主观犯意不强;邵XX未参与犯罪预谋,仅在作案时听从同案犯安排,犯罪情节轻微;本案诈骗所得财物已被全部追回未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邵XX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邵XX悔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邵XX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判决:判处邵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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