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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超律师
邹超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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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6-03-31|人阅读

案情简介20061031日,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租赁物资租用60天以上,碗扣脚手架每天每米租金0.03元,碗扣脚手架600mm以下的异型杆(横杆和立杆)租金每天每根0.024元,上下丝托10斤以上每天每根0.08元;租用期限自20061031日开始,至租赁物资还完为止,租期不低于60天,租期低于60天,按60天计算,超过60天,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租赁费的给付以被告李XX签字的提货单填列的时间和数量及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单价为依据,自被告李XX到原告处提货当日起至被告李XX将租赁物送回原告仓库验收当日止,连续按日计费,租赁费每月1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租赁费每天加收0.2%滞纳金;租赁物资丢失报废的,按照合同附表收取赔偿费;除上述内容外,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XXXXX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在担保单位处签章,经办人刘哲,20061031日。2006116日,被告李XX接受原告租赁物,并向原告出具提货单,提货单载明:租用单位泌桐高速七标,06116日,碗扣脚手架,立杆:3m295根,2.4m355根,1.8m100根,1.2m215根,0.6m100根;横杆:1.2m3400根,0.9m1500根,0.6m656根;丝杠:上托300根,下托,600根;提货人签字李XX,出货人签字朱春萍。200788日,被告归还原告部分租赁物,并向原告出具退货单,退货单载明:租用单位泌桐高速,0788日立杆:3m257根,2.4m326根,2.1m67根,1.8m22根,1.2m196根,0.6m93根;横杆:1.2m612根,0.9m344根,0.6m622根;上托213根,下托,479根;退货人签字李XX,验收人签字朱春萍。【法院判决】一、被告李XX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99106.09元,并支付违约金119732元;

二、被告李XX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碗扣脚手架,立杆:3m38根,2.4m29根,1.8m78根,1.2m19根,0.6m7根;横杆:1.2m2788根,0.9m1156根,0.6m34根;丝杠:上托87根,下托,121根),或折价赔偿原告河南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25788.20元;

三、被告XXXXX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XXX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XX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形成租赁关系。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提货单、退货单,被告李XX应支付租金399106.09元,被告李XX有义务归还剩余租赁物或折价赔偿损失125788.20元。被告李XX未按期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标准为:逾期未付租赁费每天加收0.2%滞纳金。原告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标准已过分高于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可以请示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实践中,通常违约金的标准按应付租金的30%计算。被告XXXXX公司为被告李XX向原告租赁提供担保,被告XXXXX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同法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自执业以来秉承“专业、专心、专注”的服务理念,一直专注于研究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在租赁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次帮助过郑州市汝州籍老板们处理租赁合同纠纷,不断在努力打造租赁合同纠纷维权第一品牌,全心全意为租赁行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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