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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洋律师
张旭洋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这是自已告自己吗

其他2013-07-18|人阅读

基本案情:2012511,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沿高新大道由五段往四段方向行驶,行至水口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告缪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沈某、黄某受伤,后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第(2012)第3-Z7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死者黄某父母与黄某之女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沈某与缪某以及保险公司承担赔责任。事情到此似乎很简单,然而等等,问题的症结就出在黄某之女身上。黄某之女小黄尚未成年按法律规定有诉权但却没有诉讼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而本案中小黄的法定代理人正是本案被告沈某。正常情况下如果配偶死亡那么沈某理应是成为原告但沈某与黄某并未登记结婚故在本案中仍应例为被告存在。与此同时又做为小黄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了原告权利。故而起诉书上出现了看似是自己起诉自己的情况。

案件结果:经法庭审理原告方自愿放弃对被告之一的沈某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另一被告缪某承担相应责任。结果令当事人满意。

律师点评:未成年人因不不具备诉讼能力其进行诉讼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而法定代理人和当事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以就会出现上述在起诉书中自己告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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