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旭洋律师
张旭洋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作用

其他2013-07-18|人阅读

基本案情:王某与杨某系两夫妻共同经营皮鞋销售。20121月至6月,两被告向原告张某购买原告所有的成都市武侯区某皮鞋厂生产的森某某牌产品,赊欠货款未付。至201286仍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18,000元(大写:肆拾壹万捌仟圆整)。双方在往来过程中并无合同等相关手续。此后王某经营发生危机便不愿在支付所欠款项。原告找到律师询问对策在律师的指导下,张某又与王某签订了欠条补全了证据顺利的在崇州市法院进行了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得知王某经济情况恶化且有赖帐的风险。于是律师便对王某到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王某与杨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房屋被查封的压力下经法院调解结案王某分三次归还欠款。

律师点评:诉讼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后能顺利得以执行的有效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经财产保全对方当事人迫于压力而主动调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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