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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连香律师
邹连香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在被继承人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吗?

继承2023-11-02|人阅读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A去世时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因A生前户籍所在地位于本市X新区,被申请人也未提供反证予以推翻,故可以推定A生前住所地位于X新区。就被申请人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其一,法律并未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情况下居民委员会的当然遗产管理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未申请居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申请人应诉后也未申请追加居民委员会,故更不应直接指定居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其二,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故被申请人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其应对张某1的遗产范围进行清理,故遗产范围未定等情况不是不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理由。其三,被申请人辩称对A的情况不熟悉,但其作为基层民政部门,不能据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应积极探索、逐步完善相应履职保障措施。综上所述,现申请人申请指定被申请人为张某1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X民政局为A的遗产管理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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