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被告(B)签署《会员合同》,由B为A提供英语培训课程,A支付B三个月费用X元。B在授课期间经常无故停课,还通过微信通知A需要搬迁,目前全部课程暂停,导致A无法在B处上课。A要求B退还剩余课时费用,但B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退款。A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B辩称,不同意A诉请。双方间的第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二份会员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B需要迁址继续经营,但在搬迁过程中,B可以也愿意继续提供服务,是A违约不愿接受B服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AB之间如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AB签订的《会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AB理应依约履行。现A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费用,但B未能按约提供相应培训服务,以致A无法完成剩余的课程,B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A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现A要求与B解除合同、退还课时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未作约定,本院酌情以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A因B违约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B签订的《会员协议》于X日解除;
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A剩余课时费用X元;
三、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以X元为基数自X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四、驳回A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B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