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签订《旅行合同》约定,A为B提供机票导游等服务,B怠于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X元。原告多次向其催讨,其以各种理由推委拖延,不予支付。B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A与B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B欠付A费用X元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未按约履行的,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A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A费用X元;
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A逾期付款违约金(以X元为基数,自X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律师费损失X元;
如果B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B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