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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良律师
罗海良律师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为乞丐杀人辩护

刑事辩护2013-08-01|人阅读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为乞丐杀人辩护

案件类型:刑 事

办理方式:诉 讼

指派单位: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 罗海良

[案情简介]

受援人吴某某是一名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流浪乞讨近十年,年近古惑,2011830日凌晨,吴某某酒后骂街,在附近地摊上吃饭的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李某、孔某对被告人吴某某行为不满,三人对吴某某进行训斥、辱骂进而殴打,后被告人吴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张某捅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刺破左股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张某年仅21周岁,是家中的独子,刚大学毕业进入社会。

由于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吴某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又因其常年乞讨为业,从未结婚,父母早亡,也无其他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到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手此案后,指派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罗海良律师承办此案,罗海良律师接案后立即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五次会见被告人吴某某,全面与其沟通,了解、熟悉案情,制作了会见笔录,掌握了吴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出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综合卷宗材料及法庭调查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本案案情极为简单,因生活琐事引发争执进而殴斗,最终引发悲剧。

被害人张某和朋友(李某、孔某)酒后因被告人酒后骂街而引发争执进而动手殴打,被告人被殴打后出于报复追赶上被害人对其捅刺致使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只要双方其中有一方能互谅互让,绝不会引发这样的悲剧。

2、本案作案的凶器不是被告人事先准备的,本案的结果也是被告人不愿意看到的。

被告人吴某某作案所用的凶器是平时削水果用的水果刀,并非是预谋准备的,水果刀是被告人当天下午在一元店购买用来削水果的。从作案凶器即刀子购买的时间和用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是被告人事先预谋的,在殴斗的过程中,被告人也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子的,而是在被辱骂、殴打、被踢飞乞讨用的快餐杯,一怒之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向被害人捅刺。

3、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被告人是一个年近半百,无父无母,孤苦无依,居无定所,四处流浪,以乞讨为生的流浪汉,无论从外观长相、衣着打扮,还是精神状态,都可以很清楚地得知被告人是一名乞讨人员。被告人在案发地点边喝啤酒边大声咋呼,被害人可以置之不理,也可以打电话报警,但不应采取殴打的过激行为。况且在殴打之前,被告人也已向被害人明确说明“别招我,我是神经病”等话语。

4、被告人吴某某不是蓄意伤害他人,主观恶性不大。

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不同于蓄谋已久的报复型犯罪,犯罪动机不是卑鄙恶毒的,而是因被害人辱骂、殴打惹怒被告人,这与其他犯罪动机有着本质的区别。从捅刺的部位来看,被告人仅在被害人大腿根部捅刺一下,而非身体的头部、颈部、胸部等身体要害部位。从捅刺的次数来看,仅为一下而非多下。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本案有别于蓄意、恶意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吴某某酒后胡言乱语,遭到他人殴打,从而采取不理智的举措,伤害他人。不能与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的严重侵犯人身案件同日而语。因此,合议庭应充分考虑本案的发案原因,作案的时间、地点与环境、犯罪工具、打击部位与强度、以及犯罪行为有无节制等因素从轻判决。

5关于本案量刑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起点的规定:“有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具备应当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例外条件。《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后果两个客观方面的要件。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之相符,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没有其他可以提高量刑起点的证据与事实。

被告人被殴打后为了报复还击,用案发当天刚刚购买用于削水果的小刀,捅伤被害人,才形成了伤害一人致其死亡的后果。其伤害动机、手段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一般性构成要件,不具有例外的其他严重情形,如残忍手段、致多人伤害死亡等。故被告人应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内进行量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又规定:故意伤害罪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主动寻衅挑起事端并遭群殴的情形下,一时情急犯下罪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为与社会危害性以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同类犯罪中处于中间水平。所以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13年为宜。

承办结果:本案济宁市检察院公诉人量刑建议是建议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被害人家属放弃民事赔偿也强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作为辩护人认为处罚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被告人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不能简单地仅从被害人死亡结果考虑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死刑立即执行,还有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案件,由于案件起因不同,被告人的动机的卑劣程度及主观恶性不同,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在量刑上必须应有所区别。

法庭在合议时尊重并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依法判处吴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有对其适用死刑,充分维护了被告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能为被告人争取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是相当不容易。这个结果是我期待的最好结果,毕竟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影响了法官,使法官作出如此判决。用合法手段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是一名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他们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他们每天都漫无目的地出现在街市人群中,满身污垢,肮脏不堪,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人们只是在碰上乞丐时注意到他们,而随时会忽略他们的存在,社会缺乏对他们的关心。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更为弱势的群体,可谓弱势中的弱势。他们应该是我们这个社会最最弱势的群体,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的话,我们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会更完备,人们的生活状态将会更安心更和谐!我们的法律援助得到更好地展现也得到更多社会民众的认可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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