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旷良勇律师
旷良勇律师
湖南-邵阳
副主任律师

限制自由阻离婚,律师变通助解脱

离婚2022-11-07|人阅读

男、女双方是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两人经介绍相识,几日后即同居生活,当时女方还未满18岁,双方在婚前生下一儿一女。男方常年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女方因无法忍受“丧偶式婚姻”而要求离婚,但却被男方家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阻拦,后女方从男方家逃离出来,并委托旷律师起诉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因男方不同意调解,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故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法院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才第二次起诉。但旷律师还是建议女方在六个月后即提起第二次诉讼,后男方仍不同意离婚,法院遂以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未满一年为由再次判不离,这一结果当然也在旷律师预料之中。女方第三次诉讼时,尽管男方家人仍有诸多不同意,但因完全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又经多次离婚诉讼,法院果断依法判决离婚。

对于本案第二次诉讼可能的结果旷律师早已了然于胸,即如果男方同意离婚,法院会调解离婚,女方就可以提前逃离苦海;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以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为由再次判不离,这个结果我们可以接受。即便不能判离,满六个月就进行第二次诉讼也很有必要,甚至是当事人能够顺利离婚的关键,理由有三:一是考虑到男方家人可能属于极端之人,我们操之过急,对方可能会作出过激行为。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比较极端的案件,即使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才再起诉,法院也可能出于维稳的角度考虑再次判不离;二是多一次起诉更能体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法院下次判决离婚提供更有利的依据;三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原告一而再的提起离婚诉讼,对方也会心力交瘁,当对方疲惫时,就会主动面对现实,放弃那些不切实际的诉求,这样离婚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离婚案件有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小细节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恶性事件,所以我们律师一定要非常慎重,要追求“办好事”,而不是“快办事”。如果律师只想着尽快帮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不秉着真正为双方化解矛盾的原则处理问题,那万一对方一时想不通,对当事人进行人身伤害,我们就是好心办了坏事。专业的律师不仅要达到当事人诉讼目的,还要尽量让当事人回归到正常的生活轨道。值得庆幸的是,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男方没有上诉、上访或伤害女方,这说明法院的判决及旷律师的处理方式都是极其妥当的。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湘XXXX民初XXXX号

原告:陈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林晖,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陈某丙、陈某丁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各自抚养小孩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28日生育男孩陈某丙,2017年8月8日生育女孩陈某丁。2017年9月8日,原被告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3月、2021年1月,原告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为此,原告特第三次具状起诉,请求判允所请。

被告陈某乙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陈某甲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陈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同村不同组的村民,2014年农历十二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3天后陈某甲去陈某乙家一起同居生活,2016年3月28日生育男孩陈某丙,2017年8月8日生育女孩陈某丁。2017年9月8日,双方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婚后陈某乙长年在外打工,仅在陈某甲生小孩前后一个月左右以及春节期间回家。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缺少沟通,时而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18年9月份,陈某甲向陈某乙提出离婚,陈某乙及家人和陈某甲父亲均不同意,陈某乙家人采取限制陈某甲行动自由的措施予以阻止。当年底,双方因闹离婚吵架陈某甲离家出走去了长沙,在长沙租房居住,从此分居。2019年底双方协商离婚未成,陈某甲遂先后于2020年3月、2021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均判决驳回了陈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陈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8年12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开始分居。2020年3月,陈某甲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现陈某甲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故对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婚生小孩陈某丙、陈某丁一直随被告陈某乙及其父母生活,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小孩陈某丙、陈某丁应以继续随被告陈某乙生活为宜。关于小孩陈某丙、陈某丁的抚养费,因原、被告均未提交相关收入的证据,故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相关比例确定,兼顾小孩陈某丙、陈某丁的实际需要及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本院酌情由陈某甲每月承担两小孩抚养费1300元。被告陈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

二、原告陈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被告陈某乙支付婚生小孩陈某丙、陈某丁抚养费1300元,直至小孩成年止,限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XXX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XXX

书 记 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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