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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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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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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辩护2014-08-22|人阅读

2011年12月6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徐**用刀将被害人头部砍伤,致使被害人王*左侧颞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硬膜下积气,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序为重伤。被告人徐**辩护理由其为正当防卫,公诉机关认为,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第二款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2)沙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脑挫裂伤遗有轻度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损,构成8级伤残;右眼视野极度缺损小于5度,构成8级伤残;颅骨缺损大于6CM2构成10级伤残。看到这样的法医鉴定及CT片后我震惊了,想象一下左边脑子塌陷进去有一个拳头那么大的伤势,这个人能活着就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20条、21条、22条、23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申请由徐**赔偿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检查费等各项费用25万余元。最后,经 (2013)甘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徐**赔偿损害赔偿款176,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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