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许多人在上下班时,还会顺路去到其他地方,例如购物等非单位的目的地,那么在这些地方发生的意外,能算作工伤的范畴吗?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工伤的认定范畴,以帮助劳动者正确把握工伤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案件,劳动者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系原A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A小学安排到B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A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B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A小学邢某、何某、周某等开车经过A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某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A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某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某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某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都应该算作工伤。但是在该案件中,焦点在于区分。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时间和目的地是否属于合理的时间内与合理的路线中。
关于合理路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的何某在 B小学听完课后,在当地市区就餐,就餐完直接返回A小学上班。符合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程合理。
关于合理时间:考虑到劳动者的驾驶情况,天气状态,交通状况,承载的交通工具等,计算劳动者路途所花费的时间属于合理范围内,也应算作合理时间。
此外对于超出合理路线与合理时间范围内的意外,并不能算作工伤。同时属于合理路线与合理时间范围内,上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劳动者承担主要责任的,也不应该算作工伤范畴以内。
劳动者只有正确把握工伤认定的范畴,才能在意外发生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