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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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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
合伙人律师

老人在养老机构出意外,摔伤,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民商法2024-03-11|人阅读

老人在养老机构出意外,摔伤,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其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比例

本文结合最高院出台的指导案例,探讨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

裁判要旨

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养老机构有义务及时对其采取救助措施,包括自行送医,不适宜自行送医的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若养老机构未能履行救助义务的,则认定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履行合同所签订的救助义务的,养老机构不存在过错与过失的,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在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之前,某老年公寓对其开展了健康状况评估,并作为甲方与王某(乙方)、王某甲(丙方,系王某某的子女)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如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在哪个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120急救。该老年公寓同时对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进行了告知,王某甲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某日夜间,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在房间内摔倒,遂扶起王某并电话通知家属。送医后,王某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等,后去世。王某甲认为某老年公寓存在管理不当,导致王某没有得到合理的救治,起诉请求赔偿。

案件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老年公寓对王某开展了入院健康评估,《托养服务协议书》对可能出现的自己跌倒、突发疾病等情形的处理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是指,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第二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 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在实际的生活中,养老机构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安全保障与健康监测,提高养老服务与医疗技术,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但同时,当老年及其亲人群体与养老机构发生纠纷时,司法实践中和稀泥的做法也不可取。本案中,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开展了入院评估,王某甲也认可并选择了半护理的养老模式,签署了相关承诺。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为符合《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

严格遵守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划清注意义务的界限,不无限扩大注意义务的边界,既是为了维护当事人都合法权益,法条分析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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