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俊文律师
刘俊文律师
河北-张家口
主办律师

参加聚餐,酒后猝死谁该担责

损害赔偿2014-01-19|人阅读
经理参加公司聚餐酒后猝死谁该担责  公司经理郑某在年终联谊会聚餐时饮酒过量,后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郑某家属将公司及在联谊会上向郑某敬酒的两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郑某死亡各项损失的一半,即329499.66元。  近日,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醉酒后果的责任,但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安慰,酌情确定被告公司承担死者家属10%的损失作为补偿,驳回郑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某与妻子刘某均在某物业公司上班。2013年2月2日(农历春节前),物业公司依惯例组织中层干部在某酒店会餐,郑某与妻子刘某均参加了此次会餐,但二人并未同桌。会餐时,郑某除自己喝白酒外,还与其他人相互敬酒,但物业公司的人员并未向郑某强行灌酒。  会餐结束时,郑某已经喝醉,虽然尚有意识,但不能自己走路。妻子刘某见状,遂叫其子郑某某联系了一辆车将其送回家中,物业公司职工沈某亦在车内。郑某回家后即倒在床上睡觉。  次日凌晨,妻子刘某发现丈夫郑某情况有异,即将郑某送往医院抢救。入院时,医院对郑某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为血压测不出、心率为每分钟零次、氧饱和度为零、呼吸次数为每分钟零次,已无生命体征。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郑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郑某死亡后,郑某的家属领取了郑某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3763.1元、丧葬费6000元、抚恤费16000元,合计25763.10元。郑某的家属还从某物业公司领取了现金两万元。  事后,郑某家属认为,在郑某猝死一事上,公司及与郑某喝酒的同事应承担一定责任,遂诉至法院。 刘俊文律师点评:  物业公司作为年终联谊会的组织者,组织员工在过年前聚餐是好意。聚餐期间,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有充分认识。聚餐时,无人向郑某强行灌酒。聚餐结束时,郑某虽已醉酒,但其妻子与儿子未将其送入医院,而是送回家中,说明其妻子、儿子根据郑某在聚会结束时的状态,判断不需将郑某送至医院治疗。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苛求物业公司应在郑某醉酒后将其强行送至医院治疗,应当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郑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过度饮酒将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于醉酒应自行承担责任。 郑某系参加公司聚餐而醉酒,醉酒后当天夜里死亡,其死亡原因为猝死,尚不能完全排除其死亡与之前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安慰,酌情确定由物业公司补偿郑某近亲属10%的损失以慰生者。郑某生前的两名同事没有实施强行灌酒等侵权行为,因此对郑某的死亡依法不负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以,在一般侵权诉讼中,都是由被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失,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另据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此,本案原告的诉求未得到全部支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